新泰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与2002年2月,为原新泰市土地管理局和原新泰市地质矿产局撤并而来,现有在职职工128人,其中局党组成员8人,副局级干部5人,下设土地收购储备中心、开发区分局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个一级事业单位,地租征收办公室1个二级事业单位,2个基层分局(副科级单位),14个科室,18个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,担负着全新泰市范围内的土地、矿产资源和测绘3项管理职能,是泰安市文明行业工作单位。
(一)承担保护与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。负责编制全市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;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、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、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;参与报上级政府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;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。
(二)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。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组织实施土地、矿产资源、测绘管理的技术规程、规范、办法;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;负责有关听证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。
(三)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。依法保护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;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,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;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;贯彻实施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组织落实土地分等定级工作。
(四)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,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。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,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;承担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工作;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;承办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、报批工作。
(五)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。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,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、土地储备、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;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等规范性文件;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。
(六)负责全市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评测。审查地价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、划拨用地目录;审核、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。
(七)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。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,监督管理地价;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,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、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
(八)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。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核、审批;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,对矿产资源的开发、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全市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;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监督管理,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。
(九)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。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;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,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,管理地质勘查资质,地质勘查资料、地质勘查成果;审核、审查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。
(十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黄金工业的方针、政策。编制实施全市黄金工业发展规划;负责全市黄金勘查、立项和黄金建设项目的审查、论证、评估工作。
(十一)负责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工作。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;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、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;指导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;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,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;依法审查、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。
(十二)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。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、技术标准;负责基础测绘、市界限测绘、市内行政区域界限测绘、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;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;指导、监督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,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。
(十三)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。管理测绘资质资格;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,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,依法审核管理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;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;承担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责任;组织、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,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;承担地图管理责任,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和地图市场,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,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。
(十四)依法征收资源收益,规范、监督资金使用。落实土地、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;依法组织土地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,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;参与管理土地、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权益。
(十五)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。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;组织开展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。
(十六)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、教育、培训工作。
(十七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、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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